使用特种设备:法律规定莫忽视
管道公司许经理:关于电梯、液化气罐、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的正确使用,前边讲了不少。我想知道,关于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有哪些规定,能给讲讲吗?综合执法人员老吴:好的。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注意牢记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二,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物业公司李经理:听说使用单位还要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能给具体介绍一下吗?
综合执法人员老吴:你说得对。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五方面的内容:第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第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第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第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第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液化气站刘经理:我们经常使用的一些液化气罐等属于压力容器这类的特种设备,请问在使用距离和附属建筑物方面,《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没有什么要求呢?
综合执法人员老吴:有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物业公司李经理:在居民住宅小区,如果电梯、锅炉等属于小区共有的设施,那么该由谁来承担安全使用责任呢?
综合执法人员老吴:你考虑得很周到。《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