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属于违规有奖销售吗?
案 情
2016年5月31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涵江区人民街东侧的某家居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代理的某品牌官方微信正在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同时,当事人店面展厅摆放有奖销售的广告牌和宣传单,宣称特等奖为“免单4999 + iphone6s”。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设置的特等奖金额明显超过5000元,其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今年5月16日至6月18日响应某陶瓷公司号召开展陶瓷全国联动品牌月活动,凡消费满5000元可获抽奖券1张,以非现金的物品和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特等奖“免单4999 + iphone6s”一台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折算金额超过5000元。截至案发,共有10名消费者参与有奖销售活动。
评 析
一、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在本案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某家居经营部辩称抽奖活动由其所代理产品的生产商某陶瓷公司发起,该经营部只是响应厂商号召在店内进行抽奖活动布置,所有涉及抽奖活动的官方微信、广告牌、宣传单落款均为某陶瓷公司。该经营部不存在违法故意,应当由某陶瓷公司承当法律责任。
执法机关认为,本案中的某家居经营部是某陶瓷公司的品牌代理经销商,该经营部现场专门经营某品牌陶瓷。虽然此次抽奖活动的官方微信、广告牌、宣传单落款均为某陶瓷公司,但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在该经营部营业场所内,其参与抽奖活动的目的是促进陶瓷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最终增加自身获利。就本案而言,某家居经营部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存在辅助违法情形,理应承当违法责任。某陶瓷公司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办案机关同时将案件线索抄告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追责。
二、本案中的特等奖设置是否违法?
在本案中,当事人辩称其设置的特等奖是“免单4999+iphone6s”一台,不是直接奖励现金且未超过5000元。此外,活动期间虽然有10名客户下订单,但这是该经营部的正常业务量,不能证明这10名客户为了参与抽奖购买商品。
办案机关认为,免单是等同于直接奖励现金的一种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均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现行法律对违规有奖销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是“行为罚”而不是“结果罚”,只要当事人对外正式广告宣传即将开展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就足以形成市场吸引力,对其他同行业经营者造成不公平竞争,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后果。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主动纠正违规抽奖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查因素。在本案中,当事人仅是口头辩解,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主张不应采纳。
定性与处罚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某家居经营部超过法定标准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违法有奖销售。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有奖销售活动系应厂家布置开展,其行为起辅助性作用、社会危害性小,因此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办案机关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