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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文书提高案例普法实效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4:07:30 本文作者:未知
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铲除传销,需要全社会参与,需要提高公众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及其法律后果的认识,需要行之有效的普法。行政处罚文书公开、案件点评等都是有效的普法手段。
办案机关紧扣传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充分收集各种证据,特别是现场收集的经销商奖励制度、经销商名单、经销商信息表、收款收据、涉案物品等书证、物证较多,并且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笔录。这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与当事人及其经销商的询问笔录互相印证,证明当事人行为符合“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查办案件做到定性准确、法理清晰、量罚适当,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对社会公众起到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具有较好的普法效果。为提高案例普法实效,还应在此基础上,注意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性,使之做到说理透彻、引述规范、简明有力。
清晰呈现违法事实,说明事理。鉴于将本案当事人行为定性为“组织策划传销的”违法行为,应在事实陈述部分紧扣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陈述。第一,应该具体陈述当事人发展的各级经销商之间的关系,说明是否形成上下线关系,是否组成层级网络,证明其“构建传销体系”的事实。第二,应该对“经销商奖励制度”内容作具体陈述,说明经销商奖励是否按照下线人数或下线销售业绩计发,证明其“复式计酬”的事实。第三,应该对变相收取入门费的情况作具体陈述,说明当事人除“骗取入门费”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销售方式,使之与“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的违法所得计算依据相对应。第四,说明当事人按照“经销商奖励制度”发放奖金的情况,说明传销行为实施情况。陈述清楚以上事实,才能清晰呈现当事人违法事实,说明事理,证明其行为符合“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案件准确定性、适当裁量提供事实依据。
规范引述法律依据,说清法理。根据依据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引述的法律依据应为法律、法规或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或裁量基准可以作为案件裁量参考依据,可在案件终结报告中引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述的自由裁量法律依据,则应引述《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条款。
文书应详略得当,引述规范。涉及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要具体陈述,不可过于简单。影响文书严肃性或与案件关联不大的内容,则不应出现在行政处罚文书中。如本案引述的把“发展人员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作为从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按照《刑法(七)》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追诉标准,如果传销体系层级达到3层,发展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就应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行政处罚文书未载明传销体系层级,则不排除当事人组织的传销体系层级达到或者超过3层的可能,也就不能排除前述引述裁量基准与《刑法(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可能。此外,本案当事人属自然人,其信用信息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然就没有在该系统上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义务,也不必承担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后果。因此,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加该项告知并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