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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违规应当处罚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4:07:00 本文作者:未知
本案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有四处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第一处,在未批准区域从事活动。该公司是经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属于区域性直销企业,在吉林省区域未获得批准,不能开展直销活动。法规规定直销企业不能在非批准区域从事宣传招聘活动,本案当事人却在吉林省长春市凯悦广场招募培训所谓直销员,准备通过培训发展经销商,以增加产品的销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企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处,擅自组织直销员培训。本案当事人作为该公司的经销商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据此,本案当事人无权组织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而事实上本案当事人自2016年1月至案发,共组织了5次培训,参加培训人员有242人次。
第三处,擅自收取培训费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企业培训直销员收取费用,有可能滑入传销的泥潭。传销的特征之一就是通过让人员交纳费用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而本案当事人已收取培训费1.21万元。
第四处,培训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设立这样的门槛,旨在增强直销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升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对直销的认可度,防止企业以广告、培训讲课、聚会等形式对直销企业的工作性质、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使用效果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本案当事人的培训内容包括讲解公司的发展前景、介绍公司的产品、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这严重偏离了业务培训的初衷,很容易使被培训人员产生“一夜暴富”“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心态。
综上,执法机关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酌情对当事人处以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罚款10万元的决定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