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上海誉富企业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我们专注于上海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等一站式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建筑资质 >

本案属于无照经营吗?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3-27 17:44:12 本文作者:admin
案情:

某制衣公司的住所在A县B镇。2009年9月,某制衣公司租用A县C镇一家已停产制衣厂的生产线从事生产活动,租用合同期限5年。2010年3月,A县C镇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某制衣公司在C镇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某制衣公司在C镇租用的生产线主要为该公司生产衣服口袋和衣领,生产来料和成品由该公司配送和回收,工人工资和生产费用由该公司支付,截至被调查时没有对外承揽加工业务。

分析: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吗?办案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住所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属于擅自设立分公司,构成无照经营;另一种意见是,本案当事人在C镇设立的是生产车间,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不构成无照经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对于“经营行为”的理解一般仅限于商行为。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商行为进行了界定。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五条规定,商行为是指商人从事的生产经营、商品批发及零售、科技开发和为他人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否则就构成无照经营。但是,全面理解商行为,尤其是准确界定经营行为,还需要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商行为是商人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反复从事的同一性质营业行为。也就是说,经营行为具有营业的经常性,偶尔一次的交易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没有发生对价交换的行为也不属于经营行为。

在本案中,某制衣公司在C镇的行为只是生产行为,C镇生产线的生产费用由该公司支付,不单独核算,不单独对外接单,产品不对外销售。由此可见,该生产线没有营利的目的性,没有经营的自主性,不属于一般分支机构。

事实上,一些地方规章已经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行为的界定方法。比如,根据《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的仓库、生产车间、办事处,不单独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某制衣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无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