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
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去除了旧《商标法》“夸大宣传”字样,保留了“带有欺骗性”字样,同时对“带有欺骗性”作出了立法释义,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文结合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新鲜直送当日生产冷藏配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对该规定的适用进行分析阐述。◎基本案情
申请人: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申请商标:第13230501号三得利啤酒新鲜直送当日生产冷藏配送及图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由suntory、三得利啤酒、Premiun、当日生产、当日直送、新鲜直送等图文要素组合而成。suntory、三得利是申请人商号及主打商标,其存在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中所含“当日生产”“当日直送”“新鲜直送”等字样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如实描述,并无夸大成分,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该申请商标的商品实际销售多年,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根据以往的经验,多个以“新鲜”“第一时间”等说明性文字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已通过审查并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应予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啤酒风味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当日生产”“当日直送”“新鲜直送”等字样,夸大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且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依据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
申 请 商 标 所 含 文 字“suntory”和“三得利”具有显著性,故申请商标未构成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所含“当日生产“当日直送”“新鲜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等直接表示商品品质等特点的文字及图形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及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据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重点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商标是否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根据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适用于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可能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造成欺骗性后果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所含“当日生产”“当日直送”“新鲜直送”“Premium”“冷藏配送”等文字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并为申请人独占使用,且上述文字、图形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合考虑,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新《商标法》对于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所作的修改最为显著且对商标确权影响最大的条款。关于误认的具体情形,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列明了“质量等特点”和“产地”,对类似于“质量”的商品特点予以概括性规定。从商标确权实践来看,商品特点除“质量”外,还包括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本案所述的“商品品质”亦为其中之一。修改后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及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消除商标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误认”问题上的纷争、保持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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