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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集中公示三件垄断案件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5:13:16 本文作者:未知
12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2016年竞争执法11号公告、12号公告、13号公告,公布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垄断行为案和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垄断行为案。记者发现,总局在一天内如此密集公示垄断案的情况较为少见。
公示的3件垄断案件中,有两件涉及供水行业,一件涉及制药行业。其中,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总局授权查处的首例垄断案。
公告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授权,于2014年12月18日对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10月12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系该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单位必须选用其确定的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通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乌鲁木齐市区主城区地域范围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49.3891万元。
江苏省工商局经总局授权,于2015年6月8日对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11月28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作为承担城市供水服务的公用企业,在其获取特许经营权的相关市场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与其指定的联合公司进行交易。
江苏省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3665347.08元,并处罚款1835071.66元。
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垄断行为案涉及制药行业,这也是重庆市工商局经总局授权查处的第二件涉及制药行业的垄断案。
2016年6月7日,重庆市工商局对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11月24日对涉案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自2012年7月起,为全国唯一生产、销售苯酚原料药的生产企业。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仅向新的6家企业零散供货而不向原有的客户供货,造成苯酚原料药市场严重缺货、水杨酸苯酚贴膏价格居高不下,而当事人在此期间的利润有了大幅提高。重庆市工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拒绝交易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2883.9元,并处罚款17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