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二审精武商标之争
本报持续关注的津汉两地精武商标之争,日前又有新进展。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精武商标案,主审法官并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据悉判决文书将在下月底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是:天津市精武畜禽繁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精武公司)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精武商标,是否与武汉方面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精武商标是否属于“补充注册”,以及谁拥有“在先权利”。双方期望法律能在近似商标认定问题上给出最终的、统一的评判标准。
天津精武公司的代理律师米阿前告诉记者,天津精武公司是精武商标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第1组“肉类”商品上的注册人,该商标的注册时间为1997年,后在2005年又以相同商标在同类同组增加商品后重新申请注册,获得商标局核准。随后,该商标被武汉企业提出异议,异议理由为该申请商标与在先的九九精武、汉口精武、精武路第一家等商标构成近似,且核定使用商品类似。商标局经审理后驳回了武汉企业的异议申请,异议人随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审理后认为异议复审理由成立。被异议人天津精武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天津精武公司仍不服,遂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精武鸭脖是武汉有名的小吃,若被异议商标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等商品上使用,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有被异议商标的熟鸭脖等商品是武汉出产的,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天津精武公司申请注册和使用精武商标,是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既侵犯了武汉鸭脖生产商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为了应对和摆脱商标纠纷带来的问题,武汉鸭脖企业已成立了协会,正式申请精武路集体商标,目前正在等待商标局核准。一旦注册成功,协会旗下企业均可使用精武路集体商标,以解除津汉精武商标之争带来的后患。
短 评
精武商标之争近年来备受媒体关注,本来是天津、武汉两地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在武汉却引发了保卫地方品牌的热烈讨论,甚至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在天津也掀起轩然大波。与前不久和解解决的解百纳商标案类似,这场旷日持久的围绕鸭脖的商标纠纷,大大提升了精武商标的知名度,也给相关企业和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商标知识普及课。当事双方的代理律师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某报记者因此写道:“颇具戏剧效果的是,此前唇枪舌剑、你争我斗的双方辩护律师在案件终审完结时,均以相互微笑和握手的方式收场。”天津方面的代理人表示,纠纷本身并不重要,关键是期待法院方面能对案件的法律问题给出明确的说法,这对其他商标案件也具有借鉴意义。在精武商标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努力维权的同时,展现出冷静、智慧的一面。近年来商标纠纷频繁发生,尽管大多数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认识到,纠纷的目的不是拼个你死我活,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求同存异,获得更好的发展才是终极目标。衷心期望判决结果出来后,这两家企业能够尊重法律,根据判决重新制定各自的品牌发展规划,为消费者奉献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相关链接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武汉精武路鸭脖子因口味独特声名鹊起,然而众多作坊主却无人想到申请注册精武商标。
●2004年,天津精武公司在霍元甲故乡天津精武镇成立,生产经营以生猪屠宰及北京填鸭的饲养、屠宰加工与销售为主。
●1997年,天津市鑫宏食品厂注册精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冻肉、香肠、鱼片”等;2007年,该商标转让至天津精武公司名下。
●2003年前后,武汉几个鸭脖大户在申请注册精武商标时,才发现精武商标已被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涵盖29大类鸭产品,但没有“鸭脖”。
●2005年,天津精武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增加精武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鸭脖”。
●2007年、2008年,天津精武公司派员前往武汉进行商标维权,引发汉津两地关于精武商标的大讨论。
●2008年,经过调查,武汉工商部门作出裁定:武汉精武鸭脖不侵权。
●精武商标争议发生时,天津公司申请增加鸭脖商品的精武商标处于公告期,武汉可可精武公司于2007年9月提出异议。
●2008年12月10日,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
●2008年12月30日,武汉方面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2010年6月7日,商评委作出裁定:精武商标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2010年7月22日,天津方面不服商评委裁定,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武汉方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0年11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商评委胜诉,驳回天津公司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底,天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11年2月16日,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宣布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