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掺假羊肉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近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南长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虚假宣传销售掺假羊肉案件。案情
当事人王某自2012年8月起,从供货商处购入一种名为“精品涮”(调制羊肉、鸭肉混合在一起)的肉制品,自行加工切片后在其店内佯作羊肉卷散装零售,并在其摊位打出自制牌子:“内蒙古精品羊肉卷,48元/斤。”案发后,王某不承认销售掺假羊肉的事实,宣称该“精品涮”确实含有羊肉成分,并提供了产品抽样检测报告,证明其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检测标准。
分析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尽管当事人销售的是检验合格食品,但并非纯羊肉制品,涉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应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有不同的看法。从案件的性质、危害、影响等多方考虑,经反复研究讨论后,得出以下观点。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当事人王某销售的“精品涮”经抽样检测,符合食品卫生检测标准,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欠妥。
2.王某销售的“精品涮”虽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其在摊位上设置的自制牌子,属于广告牌还是价格公示牌?如果定性为广告牌,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广告违法行为。《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王某的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但是,本案中王某的宣传手段为自制广告牌及口述,其实际的广告费用较少。如果按《广告法》定性处罚,显然过轻,不能起到警示、教育当事人的效果。
3.王某在其摊位打出自制牌子“内蒙古精品羊肉卷,48元/斤”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经研究后认为,应适用此条规定定性,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
据此,南长工商分局对王某销售掺假羊肉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