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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写入商标异议决定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2:12:58 本文作者:未知

 
案 情
摩恩公司是知名卫浴品牌摩恩的所有人,在第11类水龙头、马桶、炉子(取暖器具)等商品上拥有第11736566号在先注册商标摩恩(图一)。
2014年4月,在摩恩公司的协助下,江苏省无锡市工商部门成功查处了一家在无锡市销售假冒摩恩卫浴产品的建材商铺(以下称涉案商铺)。随后,摩恩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在无锡市再次发现假冒的摩恩产品,经确认,这批假冒的摩恩产品同样来源于涉案商铺负责人。2014年8月,工商部门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涉案商铺负责人的行为涉嫌侵犯摩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所售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上述两次工商查处行动间隙,2014年5月21日,涉案商铺负责人以本人名义在第11类抽水马桶、自来水龙头垫圈、电热水瓶等商品上申请了魔恩印象商标(图二)。该商标于2015年3月27日初审公告。摩恩公司随后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并在异议申请书中提供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年10月,商标局对上述异议作出决定,认定被异议商标同摩恩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1736566号摩恩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在决定书中写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显示,被异议人销售的假冒摩恩卫浴产品被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摩恩卫浴产品的知名度而改换首字,在卫浴产品及其高度关联的电热水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核准魔恩印象商标的注册。
分 析
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中只有部分商品同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类似群组。在异议决定中,商标局综合适用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来支持异议人的请求,突破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称区分表),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不予核准。尽管在实践中《商标法》第七条作为总则性条款能否直接适用于异议案件尚有争议,但本案中商标局将第七条纳入考量范围,突破区分表来支持摩恩公司的异议请求,充分体现出商标局强力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决心。
从本案办理过程来看,为进一步提高异议案件的成功率,商标权利人可考虑对被异议人及其经营情况进行网络或实地调查,如发现确实有侵权活动,可以采取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向被异议人发送警告函等多种方式加以辅助,多措并举,共同为异议案件提供证据支撑。
2016年11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第九点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在魔恩印象商标异议案中,商标局将工商行政执法决定作为认定被异议人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依据,此种思路和做法与《意见》中上述规定相呼应,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同企业和个人信用平台建设相结合的趋势。将侵犯知识产权记录同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信贷、税款缴纳等内容一并纳入信用评级的考量标准,不仅有助 于 完 善 信 用 等 级 及 平 台 建设,而且有助于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制度建设挂钩,作为判断商标确权案件中认定“恶意”的重要因素,进而更有效地遏制恶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