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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费”到底是什么费?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2:09:04 本文作者:未知
春节过后,浙江省海宁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收到消费者张先生(化名)送来的一面锦旗。“依法维权,热情维护,感谢海宁12315。”张先生说,“锦旗太小,承载不了太多的话语,只能略微表达一下我感激的心情。”
就在送锦旗的前一天,消费者张先生来到海宁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讲述了他年前买房时遇上的闹心事。
2016年年末,张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公司介绍,来到市区某房产公司看房。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说,公司现在正在搞一个存15万元抵25万元的优惠活动,优惠力度比较大,机会难得。张先生被说动了心,交了15万元,订购了一套118平方米的商品房。
张先生很快和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款。一切尘埃落定,张先生高高兴兴地加入了新房业主群。但是聊着聊着,张先生开心不起来了。
原来在和其他业主的聊天中,张先生发现自己买房子的价格比别人贵,即使不加上15万元团购费,每平方米也比其他业主买得贵一些。张先生把自己的遭遇讲给买过房的人听,可是别人告诉他,房子本来就是一房一价。张先生也去请教了几个律师,问如果要退房,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律师的回答让王先生失望。
于是张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海宁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待王先生的是12315举报投诉中心葛璎主任。听完张先生的讲述,葛璎向房产公司核实了情况,房产公司销售人员表示:当时张先生是和房产公司签了存15万元抵25万元的合同,房产公司和购房者各持一份。张先生说根本没有收到过合同,房产公司也无法提供合同。并且,张先生所持有的15万元团购费的发票,收款方不是房产公司,而是某房产中介公司。
15万元团购费,到底是什么费?张先生是和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什么15万元团购费的发票,是房产中介公司开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产中介公司是没有主体资格收取张先生的团购费用的,同时张先生理解的团购费是可以抵扣在房屋总价内的,但事实是额外支付的,并没有因为团购而获得价格优惠,这表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海宁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主张房产中介公司全额退还张先生团购费15万元。房产中介公司了解海宁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调解方案后,同意退还团购费15万元,但提出要按房价的1.5%向张先生收取中介费1.75万元。事情真相终于水落石出,所谓的“团购费”,原来是房产中介公司从中收取的中介费。
张先生考虑再三,愿意支付中介费1.75万元。由此,海宁市12315举报投诉中心为张先生挽回经济损失13.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