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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公布2016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1:39:15 本文作者:未知
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公布了2016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共12个,分别如下:
1.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12年12月3日,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梁华成公司)、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中梁公司)在中梁国宾一号(南滨锦园)楼盘开盘时,通过沙盘(模型)、LED显示屏等宣传“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等内容,但房屋设计规划图上并没有显示泳池。2015年4月,楼盘交付时,购房者发现现实与广告宣传不符。根据举报,执法部门于2016年4月19日对此立案调查,查明中梁华成公司投入广告费用80602元,金中梁公司投入广告费用5.3万元。
当事人发布与事实不符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广告法》(1995年版)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中梁华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2万元;责令金中梁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9万元。
2.温州壹元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8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深夜食堂”(微信号:zjwsyst)上为温州永远艾丽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超声刀医疗美容广告,宣传超生刀“可彻底解决衰老下垂的问题、一次医疗即可达到年轻10岁的效果”等内容。发布广告前,当事人没有对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
3.温州市吧吧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在天猫商城网页发布了酱味鸭掌食品广告。广告宣称产品“含有丰富的胶原蛋白,低糖低脂肪,可谓绝佳的减肥食品”。根据《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的规定,“低脂肪”的标准为每100g中所含脂肪量小于或等于3g,而上述鸭掌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其脂肪含量为11.3g/100g,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产品为减肥食品的相关依据。
当事人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夸大产品性能,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网络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4.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他人于2016年3月1日在多个网站发布标题为《百万娇蕊贺新春温州雅林2016郁金香文化节重磅登场》的广告,广告中使用了“国内最大的郁金香文化节将在龙湾雅林开幕”等广告语。另外,当事人还委托他人于2015年2月19日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国内最大郁金香花展已经开园啦!——郁金落袖沾余馥雅林温州百花开》的广告,其中含有“国内最大规模的郁金香花展在雅林等着您”“名贵品种国泰将在温州雅林带领香奈儿、人见人爱、金检阅等100余种郁金香,齐迎新春”等广告语。事实上,当事人在2015年和2016年均未于郁金香文化节上展出过国泰郁金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5.张勇发布虚假印刷品广告案
2016年4月,当事人委托台州温岭市一广告公司印刷了含有“找兼职,招代理”“没有资金门槛,零风险,无须囤货,无须找货源”“吴小姐:生于1995年,原为工厂普工,看好‘互联网+’云商的前景,通过几个月的努力,现已脱离上班一族”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5月初,当事人在温州市瓯海区瞿溪镇分发该宣传单,至2016年5月19日止,共发放宣传单8000张,库存3.2万张。经查,当事人在广告中提到的11位受益人均为虚构,其发布广告的主要目的是招募兼职人员来推销其所经营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6.温州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LED显示屏广告案
2015年11月26日,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编撰了含有“本公司属温州十大装修设计公司康居装饰公司分公司,是上海福精特装饰材料公司、上海邦腾电工公司、香港兴联装饰公司、上海派为工贸公司、广东复米尔照明公司、上海欧宝门业公司在温州地区的总代理”等内容的广告,并在公司门口的LED显示屏上播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1万元。

7.李超情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2016年3月1日,当事人注册登记了一家保健器材店,并聘请工作人员在店内利用宣传页、展板、讲座等形式对安徽滁州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GK-5C型高电位治疗仪进行宣传,宣称该治疗仪对预防现代病、消除亚健康状态、缓解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独特疗效,还可以净化血液、活化细胞、调节植物神经、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新陈代谢等。然而,该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载明的适用范围是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关节疾病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慢性疼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5万元。
8.乐清日报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案
2016年6月16日,当事人根据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策划,在《乐清日报》第7版“楼事”版面发表文章《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并配有一幅新湖·乐清别墅实景图。该版未标明“广告”,该文亦未标明“广告”。《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一文中载有“新湖·乐清别墅在内部布局上也极尽风水之道。五行属木,木为贵人,乐清别墅全冠移植名贵树种,助力不凡的风水格调”等内容。
当事人刊登上述文章系向社会公众介绍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楼盘,让社会公众了解新湖·乐清别墅的品质,具有明显的营销特征。另外,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是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此文也由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策划。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广告法》调整的范围。
当事人刊发《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一文但未标明“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当事人发布含有风水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9.瑞安市美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贬低他人商品的互联网广告案
2015年6月,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旗舰店中为一款名为“JRBL”的行李箱打出广告。该广告从材料、密码锁、拉杆、滚轮等方面将“JRBL”行李箱与其他品牌行李箱进行对比,指出其他品牌行李箱“死板的平面设计易刮花”“做工粗糙,防盗功能弱”“拉杆薄小易折”“滚轮为单向轮,用废弃塑料再生而成,不耐磨、不耐摔”,属于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10.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理财广告案
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提供本息、100%担保”“年化收益率8%~12%”“低门槛让您体验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您最放心的诚信投资理财平台”等内容的互联网理财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
11.苍南县佳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信息表示不清楚的互联网广告案
2015年8月5日,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中为其经营的法莱武藏鱼线打出广告,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12.余海坚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消毒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委托他人制作了有关扈氏鼻炎膏的广告宣传单,宣传单上含有“修复受损的鼻黏膜,将受损的鼻黏膜修复到正常人的状态,发挥正常过滤、调温、湿润的重要作用”“使用3~5天,出现打喷嚏的现象,这是清肺毒、理肺气的过程,属良好反应”等内容。经查,扈氏鼻炎膏是一种消毒剂。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发放宣传单789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