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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标财产权添筑法制保障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1:26:39 本文作者:未知
当前,商标的财产权属性在市场经济中愈加凸显,但相关法律法规在确权、管理等方面有所滞后。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修改《商标法》部分条款,强化商标的财产权属性。
2016年,王填在湖南省湘潭市针对商标法律性质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市场主体对《商标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发现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在商标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商标注册证书的权利主体、驰名商标的使用等方面与商标的实际功能和市场作用不完全契合,需要修改完善。
王填表示,商标权是多项权利的集合,商标的专用权、财产权等多项权利共同构成了商标权这一“多面体”。但现行《商标法》只强调提出了专用权这一权利,而忽视了财产权。“无形的商标背后,蕴含着商标权人的切实经济利益,反映出商标是具有其内在价值的,需要法律以财产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王填说。
王填的调研结论指出,商标权人享有商标财产权,最直观的体现是商标权人可以将商标权质押、投资、许可使用、转让、继承等,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一样能投入市场中。商标财产权丰富了商标权利人的财富形式,拓展了商标的功能、价值。准确和充分地理解、体现、保障、实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坚定商标权利人信心,保障财产良好预期,增强财富安全感,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
王填表示,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驰名商标在保护、使用等方面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商标专用权与商标财产权是有机统一、相互融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在法律中赋予商标的财产权,并予以相应法律支撑和保护。第二,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证被授予主体标示为“注册人”,这一表述淡化了商标的价值功能,忽略了商标的财产权,表述不够全面,无法充分体现商标的法律性质和功能。第三,禁止驰名商标宣传有悖于私权利保护的法律精神,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基于上述调研认识,王填建议对《商标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将商标权利的表述由“商标专用权”修改为“商标权”,体现商标财产权保护的内容;将注册证主体的表述由“注册人”修改为“商标权人”,科学地表明被授予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删除禁止宣传驰名商标的条款,使法律进一步符合私权保护的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