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消费维权
蔡建国委员:夯实网络平台整治互联网订餐乱象
“今天吃饭叫外卖吗?”这一新的用餐模式,在年轻人尤其是都市白领中渐成风潮。
网络订餐诚然方便快捷,但随之而来的外卖乱象,如食品安全问题等又叫人伤透脑筋。如今的网络订餐经营乱象主要表现在:第一,无证经营,安全隐患。第二,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第三,审查宽松,监管乏力。
乱象背后的重要原因是各网络订餐平台采取“争速度、抢市场”的扩张模式。对于网络订餐的整治,需要找准网络订餐平台这一突破口。为此,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上海市副主委蔡建国建议:
第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网络订餐平台自身管理能力。网络订餐平台是变革人们用餐方式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社会进步。应当增强平台的服务意识,促其提升自身管理能力。第二,强化平台责任,建立网络订餐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网络订餐平台对于民众的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网络订餐平台应建立入户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促进餐饮单位规范自律,提高食品安全。第三,创新监管模式,加大网络订餐平台监管力度。网络订餐是“互联网+”下的产物,对平台的监管也需具备“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科技及网络手段。网络订餐平台应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当商家提供上传证照后,平台可以迅速从共享数据库中查验该证照的真实性,即便上线了无证商家,监管部门也可以及时发现并依法取缔。
刘晓庄委员:
加强微商监管 保护消费者权益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因具有“门槛低”“受众广””交易便捷”等特点而异军突起,但正由于其“新兴”的特点,也导致了相关法律的缺位和滞后。
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民盟江西省委主委刘晓庄建议:针对微商交易灵活立法。通过立法设定微商主体的资质范围和营业条件,从源头上控制从事微商的主体。针对微商活动设计的诉讼法律问题,出台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或指导意见。
提升网络监管人员专业素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网络监管能力。建立微商交易的多重救济途径。改变消费者在网络经济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对网络消费者权益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赋予消费者在争议发生后诉求救济的途径和权利。因此必须建立一个灵活、开放、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切实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构建第三方交易平台,推进微商的信用担保和统一评价体系的建立。刘晓庄认为,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个人经营者,只要从事微商活动,均需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实名注册登记,并在经营活动中接受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统一监管。当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投诉,第三方交易平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应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普法宣传、讲座、案例宣讲等形式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及时追究不法分子责任,净化市场经济秩序。
代表张兆安:
完善法律 维护“海淘”消费者权益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向海外市场延伸,“海淘”(境外网上购物)成了许多消费者青睐的购物方式。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维护好“海淘”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内网上购物的消费维权处理机制逐步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度先后出台,国内网上购物基本有了保障。但“海淘”缺少相应的维权法律法规、维权机制保障,如果出现商品损坏丢失、合理退换、发货不及时等在国内能够很好解决的问题,在“海淘”过程中往往困难重重,最终由消费者埋单。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兆安表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其中要突出保护“海淘”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逐步建立、丰富保护网上消费者原则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对消费者予以不低于其他商业形式标准要求的透明和有效保护、公平的商业广告和市场营销做法、在网上清楚透明的公开信息等。
在政府监管的层面上,张兆安表示,应该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消费者保护,从而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在订立合同、选择分供方、管理平台商家等日常经营业务中的谨慎义务。同时,应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作用,针对网上消费者群体,建议消协组织制定单独的、有效的保护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代表朱列玉:
加强保健食品跨境电商规范化管理
针对当前保健食品、母婴食品在“海淘”商品中占比较大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朱列玉表示,应该加强对保健食品跨境电商的规范化管理。他提出,应该明确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保健食品跨境电商的专门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进行综合监管,确保保健食品跨境电商由一定规模的企业申请,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他还提出,通过跨境电商购买的保健食品、母婴食品,不能从国外直接发货到消费者手里,应由国内有资质的企业开展进口业务,以强化商品品质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