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处罚合法合理 驳回诉讼请求
4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商章某诉琼山区工商局和海口市工商局一案作出判决,章某提出撤销工商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被法庭依法驳回。
回顾:重拳整治蔬菜批发市场乱象
今年春节期间,海口市蔬菜销售价格猛涨,给市民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打击不法批发商哄抬菜价等扰乱市场违法行为,海口市工商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并依法对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进行调查。
经工商部门调查,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49个档口33户一级批发商存在哄抬物价、缺斤短两、商业贿赂、未建立购销台账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分别予以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828.29万元。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开办者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工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章某在该市场经营的档口也在调查之列,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章某长期使用泡沫箱对其销售的荷兰豆、西兰花进行包装,每个包装箱中放置两个塑料冰瓶用于保鲜,两个冰瓶重量为3公斤。在销售蔬菜时,章某扣除1公斤重量,将剩下的2公斤冰瓶按蔬菜价格售出。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章某以这种办法销售蔬菜3056箱,多获得37498.4元销售收入。
据此,琼山区工商局认定章某上述行为属缺斤短两行为,并依法对张某作出处以374984元行政处罚的决定。章某向海口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认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予以维持的决定。随后章某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工商部门处罚合法合理
章某起诉称:在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的每个档口立柱和横杠上,都公示告知相应的买受人,批发蔬菜时不扣除毛重和保鲜冰瓶的重量,或者扣除重量后,将剩下的冰瓶按蔬菜价格售出。这是一种行业交易惯例。所以,他在主观上并无欺瞒的恶意,在客观也不存在缺斤短两行为。
章某辩护律师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均应当遵循以上原则。
法庭审理认为,琼山区工商局有章某确认的销售单据、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及抽样调查记录,采取列表的方式,运用科学、客观的方法进行计算,得出章某短缺部分的价款为37498.4元,并无不当。
此外琼山区工商局向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根据其申请举行了听证会,随后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短尺少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补足缺少部分,并处以短缺部分价款总额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章某作出处罚决定。
据此,可确认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支持。
判决:损害消费者权益 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章某在销售蔬菜时夹杂冰瓶,使消费者买到的蔬菜数量短缺,增加了蔬菜成本,即使作为二级批发商的买受人愿意接受,但其为了保证利润,势必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章某在销售蔬菜时采取的所谓行业交易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理由正当,应予维持。
所以,琼山区工商局对章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市工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维持。于是,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章某代理律师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