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自新《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江苏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立案查处一批虚假违法广告。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告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江苏省工商局近日曝光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案例一:南京韩辰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发布广告,宣传“独创国际领先‘隧道吸脂’技术”“多年来,百万例整形手术零事故、零投诉、零风险”“全南京没有一家医院有韩国员工,能提供纯正韩国服务的只有韩辰”“国家级专家亲自手术,确保手术安全和效果”“注射玻尿酸‘非常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内容。广告多处虚假,使用“国家级”用语,含有安全性的保证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相比较的内容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60万元。
案例二:南京新协和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电视、自设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处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超出批准范围,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使用了“南京最好的不孕不育医院”“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技术最领先”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60万元。
案例三:南京京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患者和代言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多处使用丁小姐、杜女士等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并使用某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某的形象为该医院作推荐和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案例四:启东博大医院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年历印刷品上发布治疗男科、妇科等疾病的广告,使用了一位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半身画像,并标有“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及医院信息等文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
案例五:南京中政教育培训中心利用国家机关名义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宣传“2017省考笔试课程一次通关”“特聘人事厅考试命题专家、创设公考题库专家和公考阅卷专家组成师资队伍”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
案例六:无锡市沃尔得外语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注册了百度推广账号,通过账号后台自行制作、发布含有“28天熟练英语脱口而出”内容的百度推广广告;利用自设网站发布含有“锡城最资深培训机构”“世界500强企业选择沃尔得作为专业语言培训商”等虚假内容的广告,且广告虚构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八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6.9万元。
案例七:江苏优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制作和发布的“2017暑假初一衔接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2017暑假初三网络课程简介及报名指南”及配套数学讲义和英语讲义中,均宣传“网络课程特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名师、中考命题教师编写和制作了视频学习课程”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68万元。
案例八:江苏鸿世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好利信”网站和“好利信金融”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好利信南京最安全P2P理财平台”“A产品投资期限30天,收益9.8%,起投金额100元;B产品投资期限90天,收益11.2%,起投金额300元;C产品投资期限180天,收益12.5%,起投金额500元;D产品投资期限360天,收益14.2%,起投金额1000元”等广告用语进行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25万元。
案例九:江苏和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食品和之源辣木籽“含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物质,可取代复合维生素、钙片、鱼肝油,改善、预防疾病,对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痛风也有很好的效果”“治疗口臭,降血脂、血压,对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显著疗效”;宣传其通过会员积分赠送的保健食品相和王神力蚂蚁酒“对肾功能和前列腺具有修复功能,对人体肩周、关节、颈椎等有良效,并有显著的强筋壮骨、活血化瘀功能,对中老年骨质增生等有辅助治疗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2万元。
案例十:扬州广播电视总台利用健康养生节目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扬州电视台新闻和城市频道播出的《你听我说》健康讲座节目中,变相为扬州市寻康堂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案例十一:扬州广播电视总台、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李××在扬州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和健康生活频道发布“参味补肾合剂”药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国医药方……能够准确高效地治愈各类中老年慢性病……”“彭叶真方是国家专利药品,是唯一的脾肾同调、解决疾病病根的药品”等内容。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主李××被监管部门罚款3.6万元;广告发布者扬州广播电视总台因在发布涉案广告时未尽审查义务,被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1.8万元、罚款3.24万元。
案例十二:南京上元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为“上元堂大药房旗舰店”制作并发布的数个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存在违法现象。广告中使用了“来自最优秀的供应商”“最出色的生产流程,造就最优质的产品”等绝对化用语。当事人在宣传部分产品时,存在虚构产品使用效果、宣传的销售活动与实际不符、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比较、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使用数据未标明出处等问题。另外,当事人在宣传一款消毒产品时使用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等多项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24万元。
案例十三:中艺财富画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布违法收藏类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宣传单页和横幅发布广告,广告中含有“中艺财富艺术品商城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19年经营历史的传统文化企业”“签约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副主席、理事,中国国家画院院长、副院长,各省历届美协主席、副主席等中国当代美术名家1200多人”“庆祝中艺财富被评为中国十大慈善企业”等没有证据证明的内容。同时,当事人在宣传中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3.42万元。
案例十四: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户外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开展广告宣传时,在户外广告牌上使用“顶级豪装”“即买即涨”“××学校本部九年双学区即买即享”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50万元。
案例十五:太仓璜泾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宣传彩页、售楼处液晶显示屏等开展广告宣传,其中含有与政府规划不符的“S1线”的规划内容,在宣传彩页中引用的数据——“2014年碧桂园全国物业业主满意度高达95%”也未表明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46万元。
案例十六:深圳市孙新陆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设计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为中海宏洋置地(常州)有限公司所售楼盘策划、设计的户外围挡广告和售楼处大堂海报中,宣传“中心金街,2016新市府板块投资首选”“新北区每5个人买商铺,就有1个选择中心金街”“大牌企业争相进驻”“冠领龙城,投资首选”“商铺价值持续增值”“临街旺铺,即买即收益”等内容。当事人设计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并含有对升学、升值和投资回报的承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以及《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1.125万元、罚款8.75万元。
案例十七:无锡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含军徽标记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公司外透明玻璃上发布含有“东风风神,军工品质,为中国车代言”内容的广告,广告图片中含有军徽标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案例十八:南京微映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注册的微信号“淳溪百事通总站”中为“东印国际印度黄金油”产品发布广告,内容含有“防老婆出轨神器,印度黄金油激情来袭,大牌技术、正品保证、效果突出,无任何副作用和依赖性。拒绝实体店的尴尬,解决男人根本问题”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监管部门没收广告费用0.015万元、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