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深化改革需求 体现严松有度理念
在我国,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豁免外,经过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是确认经营资格的必经程序。2003年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作了具体规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为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以及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在监管体制、措施以及处罚尺度方面作出了较大变革。对接“先照后证”改革
商事制度改革后,我国普遍推行“先照后证”,因此《查处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
经营者在应当取得许可的领域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查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无证经营的查处部门通常是负责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部门。有些领域的许可审批存在权限交叉或属于地方权限,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经营者在不需要行政许可的领域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既无证又无照的情形,按照无证经营查处职责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查处部门。
在实行证照分管制度的同时,《查处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查处办法》没有具体涉及无固定场所摊贩的监管查处职责。
《查处办法》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职责,便于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实行证照分别查处后,准备从事某些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先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经营者的创业条件。
缩小了界定无照经营的范围
按照《取缔办法》的规定,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照经营则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并不属于无照经营。除法律禁止的行为和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外,经营范围属于经营者自主选择的内容,超出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应当变更登记而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应依据相关商事登记管理规定处罚。
体现严而不苛、松而有度的查处措施与尺度
与《取缔办法》相比,《查处办法》重申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提出督促、引导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证照。取消了《取缔办法》中对查封、扣押的设备、工具、财物等可以予以没收的规定。取消了《取缔办法》中对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的规定,保留了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的制度。减轻了对无照经营的处罚,罚款数额上限无特别规定的统一修改为1万元。以上制度体现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实行处罚有度的理念,确保无照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仍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从事合法经营活动。